江西楼市新政:买公寓可落户 享财政补贴

来源: 互联网

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获悉,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江西省人民**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继续实施个人住房差别化信贷政策,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不足 6 个月的市县,已经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鼓励企业或个人购买非住宅商品房,可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购房补贴。

《意见》提出,各市县**要坚持 "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 定位,坚持分类指导、**调控、因城施策。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小于 6 个月的市县,要**抓好控房价、防风险,防止房价和交易量过快增长。商品住宅消化周期超过 12 个月的,要继续去库存。各地要高度关注非住宅商品房库存去化,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意见》要求,适时增加土地供应。各设区市本级(含所辖行政区)和**人口以上县(县级市)应尽快编制并公布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2017-2019 年)和中期规划(2017-2021 年)。住房供求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大的市县要合理增加住宅用地,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加快商品住宅有效供给。商品住宅库存小的或价格上涨过快的市县,要增加商品住宅房源供应,公共租赁房供应,以满足市场需求。要加快商品住宅项目报建和审批。对已批未建项目,要督促企业加快开工。已开工建设并达到预售条件的,房管部门应督促开发企业尽快上市预售。近期商品住宅库存特别小的市县,可依法依规适当放宽商品住宅预售条件,加快住宅上市供应。

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继续实施个人住房差别化信贷政策。严格执行个人住房差别化信贷政策,支持*套住房消费,引导改善性住房消费。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二套房*付比例及利率水平,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在**限购限贷政策的城市,金融机构应严格按当地政策执行。严格审查住房贷款申请人的资金来源,严厉查处 " *付贷 "" 过桥贷 " 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和 " 假按揭 " 违规行为,维护住房信贷市场秩序。

调整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对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不足 6 个月的市县,已经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商品住宅消化周期为 6-12 个月的市县,应提高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付比例,停止第三套及以上使用公积金贷款。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稳步控制住房公积金个贷率。

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 10 日内***公布房源

继续执行商品住宅限购政策。南昌市、赣州市继续执行限购政策,密切关注限购区域和非限购及周边区域商品住宅销量和价格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政策。

完善商品住宅预售监管。各市县应实行商品住宅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防范预售风险。已取得预售许可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开发项目,要在 10 日内***公布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公开公正对外销售,严肃查处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炒买炒卖、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购买非住宅商品房可获购房补贴

根据《意见》,我省还将加大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力度。控制非住宅商品房用地供应规模。对非住宅商品房(指开发企业销售的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用地供应实行总量控制,分区限制的原则。各地在编制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时,应充分考虑非住宅商品房的库存总量和上一年非住宅商品房市场的销售情况,对库存较大的区域应严格限制非住宅商品房用地供应。各市县在出让商住用地前,应合理控制非住宅商品房面积比例。

允许非住宅商品房项目调整转型。允许未开发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按规定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允许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和已建成非住宅商品房按规定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

加大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政策支持。进一步降低非住宅商品房交易和经营成本,鼓励企业或个人购买非住宅商品房。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可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购房补贴。市县可对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业主按规定给予户籍入户等政策支持。

允许将商业办公用房改造成公寓

在符合消防、环保、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允许将商业办公用房按规定改造成商业用途公寓(SOHO)。对符合城市燃气铺设有关规范的SOHO项目,允许铺设燃气管道,按照民用住宅收费标准收取水、电、气费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常**给予支持,加大对个人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贷款支持。

市县**要有计划、分步骤关停老城区安全隐患大、居民反映强烈、已不适应城市发展要求的零散老旧商业市场。有效利用现有的空置商业用房,推动老旧市场逐步向新兴专业市场转移。

加快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和监管系统建设,建立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制度,积极培育租赁市场。在不影响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房屋基本生活设施配套完善的前提下,允许将商业和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发展租赁地产。

投稿作者:mobile_944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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